《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行政处罚的设定和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权力设定行为规范的国家机关首次独立自主地规定何种行为是违法行为,并规定给予该种违法行为以何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设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一级国家机关,哪一类性质的国家机关有设定何种行政处罚的权力,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自具有设定哪一种行政处罚的权力。
p style=text-align:start;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或者虽非明确规定但在整个法律文本中所体现出的行政强制基本原则共有六项:平衡原则。
该法第1条确立了两个最基本关系的平衡:一是保障与监督关系的平衡,既要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又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二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保障作为被强制对象的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平衡。
比例原则。
核心内容是“最小损害”,即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在有多种手段、多种方法、多种途径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其中对相对人“最小损害”的手段、方法和途径。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该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这里的“教育”,既包括特定教育,也包括一般教育;既包括对被强制对象的教育,也包括对一般社会公众的教育。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重点主要落实在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具体设计上,包括对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设计和对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设计。
救济原则。
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