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并不是对货物接受的前提条件,买方对收到的货物可以进行检验,也可以不进行检验,假如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就是放弃了检验权,他也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力。
所谓检验权,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买方或卖方所享有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与合同相符的权利。
一般说来,哪一方享有检验权,哪一方就有权指定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其检验机构就作为对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是否与合同一致的最后平定。
如果没有检验权,他就物权对货物提出异议,无权提出索赔。
商品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检验。
但在国际贸易中,大多数场合下买卖双方不是当面交接货物,而且在长途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又可能由于各种风险和承运人的责任而造成货损。
为了便于分清责任,确认事实,往往需要由权威的、公正的商检机构对商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以资证明。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收取保险费,并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约定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方当事人。
被保险人指在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一般也是被保险人。
目前使用最多的是以下几项:自由议付信用证:也称公开议付信用证或非限制性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通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的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特点是汇票为远期,按即期付款,付款银行同意即期付款,贴现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付款信用证:指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自己或其授权其他银行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的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指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自己或其授权其他银行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是银行依照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等到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的保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