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的所得税只是由雇主代扣代缴,其意义不等于雇员不用交税。
1.雇佣法律关系:一般是指雇佣人与雇工约定,雇工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并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务法律关系;
2.雇佣者在中文术语里面指老板、雇主,指雇请被雇佣者的实体或者个人,雇佣者通过支付薪水以交换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
雇主范围包括从临时雇请保姆的家庭到政府直至各行各业的法人组织。
在西方概念中,政府为最大的“雇主”,但是绝大多数劳动力资源分布于中小企业和个体企业当中。
雇主在组织机构中为相对概念。
雇主与雇员责任问题如下: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务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
因此,与自然人之间形成的所谓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只是劳务关系的一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只是劳务关系中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发生提供劳务一方受损害时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此类关系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劳务关系,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涵盖了所有的有关劳务关系中雇员受到伤害时确定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前,只能认为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其它的劳务关系中发生因损害的只能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操作。
雇主是指一个组织中,使用雇员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且向雇员支付工资报酬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雇主需要对雇员负一定的责任:
1.在雇佣活动中,雇员致人损害或雇员遭受损害时雇主应承担的责任。
2.《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5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是当事人。
”
3.《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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