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标要求如下:
1.中小学及幼儿园、校外教育单位的教师,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其中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高等学校的教师,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三级甲等,其中现代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对外汉语教学教师,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甲等;
2.报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
3.师范类专业以及各级职业学校的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
4.国家公务员,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三级甲等;
5.国家级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甲等,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达标要求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应试人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或上级测试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或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