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
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
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它具有以下特点:<p style="text-align:start;">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
<p style="text-align:start;">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
<p style="text-align:start;">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
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
倾听,属于有效沟通的必要部分,以求思想达成一致和感情的通畅。
狭义的倾听是指凭助听觉器官接受言语信息,进而通过思维活动达到认知、理解的全过程;广义的倾听包括文字交流等方式。
其主体者是听者,而倾诉的主体者是诉说者。
两者一唱一和有排解矛盾或者宣泄感情等优点。
倾听者作为真挚的朋友或者辅导者,要虚心、耐心、诚心和善意为诉说者排忧解难。
倾听不是简单地用耳朵来听,它也是一门艺术。
倾听不仅仅是要用耳朵来听说话者的言辞,还需要一个人全身心地去感受对方的谈话过程中表达的言语信息和非言语信息。
狭义的倾听是指凭助听觉器官接受言语信息,进而通过思维活动达到认知、理解的全过程;广义的倾听包括文字交流等方式。
其主体者是听者,而倾诉的主体者是诉说者,两者一唱一和有排解矛盾或者宣泄感情等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