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几种。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条之规定,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公务员法》中的第八十三条可知,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
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禁止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