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1.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2.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根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许多民事行为是受到限制的,高档消费是被禁止的,高铁飞机都不可以乘坐,出境当然也不允许。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
2018年5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对特定严重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车、飞机、出入境等,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