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就是指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及为争取大多数人的合法正当利益而壮烈牺牲的人员。
国务院2011年7月28日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明确了烈士的评定标准。
条例明确,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6.条例还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
有以下烈士英雄:
1.邱少云,1949年12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为第15军第29师第87团第9连战士。
1951年3月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作战,1952年10月12日因美军燃烧弹发落在邱少云潜伏点附近,火势蔓延全身,为避免暴露,放弃自救壮烈牺牲,时年26岁。
2.董存瑞,出身于贫苦农民家庭。
1948年担任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野战军2排6班班长。
在解放隆化县的战斗中,部队受阻于对方军队的桥型暗堡,董存瑞毅然抱起炸药包,左腿负伤,冲至桥下。
因身边无处安放炸药包,紧急时刻,董存瑞用自己的身体充当支架,手托炸药包,牺牲时,未满19岁。
3.杨子荣,1945年参加八路军。
从1946年2月进驻海林剿匪,他参加大小战斗上百次,每次都出色的完成了上级交给的任务,多次立功受奖,并被评为“侦察英雄”、“战斗模范”。
在继续追剿丁焕章、郑三炮等匪首的战斗中英勇牺牲,时年仅3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