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值日未扫致人死亡郑某、李某、郑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同班同学,2012年7月,因王某值日但未打扫,郑某便以此为由与王某发生口角,后郑某、李某、郑某某某使用了木棒、木质扫帚把、钢板等作案工具,造成了王某头部重伤,后经求治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至7年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郑某、郑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二:操场踢球生口角致伤2014年2月10日,丁某在兰州市某中学操场踢球时,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争执后继而相互殴打,丁某用脚踢打张某腹部。
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所受损失属重伤二级。
法院以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