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当事人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这就是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他的强制力的体现。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现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包括被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等步骤。
商事仲裁和诉讼不是只能二选一,具体取决于情况。
如果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即已放弃了诉讼的权利。商事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是否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到哪家仲裁机构、由谁来主持纠纷的解决等,都可以由当事人来自主选择。而诉讼则实行级别、地域管辖,审判庭的组成也由人民法院指定。
因此,商事仲裁和诉讼之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商事仲裁调解书是可以执行的。商事仲裁调解是指在民商事仲裁程序中,经仲裁双方当事人请求或同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他们之间商事纠纷的一种活动或方式。
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