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普遍发达的原因,是由直辖市设立的条件决定的。
直辖市设立条件:
1、明显的区位优势和经济政治优势,在国内主要城市中经济体量靠前,直辖后能够辐射,带动整个地区的经济的发展,且应与原有直辖市保持一定距离。
2、人口不少于200万人,且是所在区域最大的城市,因为密度人口是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
一是区域范围不同。
省比直辖市一般辖区范围更在大,人口更多。
二是城市化率不同。
直辖市城市化率比省高得多。
直辖市比省的二、三产业更发达。
四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直辖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比省更高。
直辖市市民的生活与福利水平一般要高于省。
直辖市,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相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是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建制市。
直辖市往往有较大的建成区、较多的居住人口,且在全国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交通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该概念首先源自于1930年中华民国的市组织法,称为“院辖市”。
由于直辖市的定位特殊,中国直辖市的市委书记一般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为副国家级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