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甲乙双方就合同的履行约定甲方可以向乙方支付押金,以留存甲方的清偿能力和保证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押金的形式有现金、存单等。押金的利用有两种情形:
一是甲方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选择将押金用于履行义务,被用掉的押金乙方有责任返还;
二是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完全时,乙方可以按照押金金额向甲方追偿损失,未被用掉的押金乙方有责任返还。
民法典规定了押金的相关规定。
首先,押金是指合同一方出具给另一方的财物或者货币,以保障债务的履行。
其次,合同履行期间,押金应当保管妥善,不得挪作他用。
最后,债务履行后,押金应当返还。
如果债权人拒不返还,应当支付等额赔偿金。
此外,对于房屋租赁、商品买卖等特定场合,还有具体的押金规定可以遵循。
总的来说,民法典规定了押金的使用、保管、返还等方面的规定,用于保障各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