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
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诉讼程序上的巨大差异却打破了这一假定。
诸如简易民事诉讼的准备和进行、向法庭提出事实的方式、选择或询问证人或鉴定人的方式等的巨大差异,都使这一假定不能成立。
英国的民事诉讼中仍然渗透着陪审制的传统。
而陪审制的影响,使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一样,有许多特定的诉讼程序。
[3]这也就使其诉讼程序区别于大陆法系国家。
诉讼的进行和证据的调查皆以法院为主,法官是以积极审判者的形象主持法庭审理。
在美国,“对抗制”诉讼程序的实行是非常严格的。
这主要是因为,只要是普通法而非衡平法上的请求,民事诉讼的初审阶段仍然由陪审团参加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