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即使你没有住院,只要你能够提供相应费用的证据就可以主张对方赔偿。
受伤没有住院的,也可以要求施害方承担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的。
因为有的伤情,受害方可以选择不住院治疗,自己在家养伤,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是需要对方承担的。
未住院说明受伤害程度不重,但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是需要赔偿的,当然这些费用需要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只是不再计算住院费。 还有撞坏的电动车也是需要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