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
标准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18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分别是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主体标识码、1位校验码。
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和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并对涉及到的组织机构、法人、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概念作出了规定。
1 代表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唯一识别码。
2 "11"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指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编码规则是由18位数字和字母组成,其中第一位到第十七位是数字或字母,最后一位是校验码。
其中,前6位代表组织机构代码,第7位到第9位代表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10位到第17位代表该组织内部管理代码,最后一位是校验码。
因此,"11"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表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唯一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由18位数字和字母组成的一种唯一的企业身份识别号码,于2015年开始全面实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实施是为了减少企业注册难度和成本,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提高信用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使用范围不仅限于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政府部门和非营利组织等也需要使用该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