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订立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合同没有约定计价条款时,审计是否可以认可这个问题,涉及到了合同法和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首先,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计价条款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用于明确交易的价格、支付方式等关键信息。如果合同中缺少了计价条款,那么在出现争议时,可能会给双方带来困扰。
其次,审计是对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和鉴证的活动。在进行审计时,审计师需要依据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在这个过程中,审计师会关注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包括计价条款。
然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计价条款,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例如,他们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核实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等信息,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此外,他们还可能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提及这一缺陷,并提醒相关方面注意。
总之,合同没有约定计价条款时,审计是否可以认可这个问题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它取决于具体的合同内容、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尽量明确各项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困扰。同时,审计师在进行审计时也应充分关注合同内容,并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查和评价。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审计师。
合同法中有许多专有名词,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专有名词解释:
1. 合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其中包含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受法律保护。
2. 合同权利转让: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合同权利的移转,不包括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合同权利的转移。它是一种债的转移方式。
3. 定金: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如果开发商毁约,定金需要双倍返还。
4. 订金:订金是一种预付款,没有担保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订金发生在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的时候,具有优先购买权。
5. 五证: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这些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合法销售商品房的必要条件。
6. 两书:两书是指《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它们是保障购房者权益的重要文件。
7.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建筑规模大小的计量标准,包括房屋外部尺寸和内部空间尺寸。
8. 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另一方的金钱。
9. 赔偿金:赔偿金是指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损失,过错方应当承担的金钱赔偿。
10.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定原因,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以上是合同法中一些常见的专有名词,了解这些名词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