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第一类人员: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8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类人员:具有我市户籍,曾在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8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类人员:是具有我市户籍,2018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8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保前面2个月,一般是指补缴社保中断期间的费用。如果想要补缴社保,可以参考以下流程:
准备好相关的资料,比如身份证、社保卡、工资单等。
前往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者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补缴手续。
填写《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并提交给工作人员。
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资料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者登录当地的人社局官网进行查询。
社保断交两年的是可以补交的。其中社保的养老保险是累计计算的,退休前交足15年的,退休之后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是用人单位断交社保两年的,字欠缴之日起需要交纳滞纳金。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