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或者组织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国家公务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行为规范,忠于职守,高效公正,廉洁勤政,依法行政,以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最终标准。
第二条 对政府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工作态度和效能有以下行为的,可以投诉:
(一)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不坚守岗位的;
(二)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的;
(三)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办事不公道的;
(五)办事效率低下或者有意拖延的;
(六)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的;
(七)执行公务行为不文明,影响政府形象的;
(八)其他不满意行为的。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
1.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目前领导职务类公务员没有职称,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才可以申请的。
职称是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以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