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非企业单位没有法人地位,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都由个人负责。如果个人独资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挪用该单位的资金用于个人目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任职期间,在本单位财务上独揽大权,侵吞、挪用、私分本单位资产或者接受本单位非法给付的,分别构成侵吞、挪用、受贿罪。因此,如果个人独资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挪用该单位的资金用于个人目的,就构成挪用资金罪。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非企业单位虽然没有法人地位,但在财务管理方面仍然需要遵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否则如因管理不当导致经济损失,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对公账户可以用于支付私人货款,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这些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奖励证明、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借款合同、保险公司的证明、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以及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此外,如果支付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1。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账户支付的款项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的,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同时,公转私必须要通过合理的方式,因为现在公转私是受到银行税务的严格监控的3。如果转账的数额比较大且没有合法依据,可能会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风险3。
综上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对公账户可以付私人货款,但必须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税务凭证。
第二 调整“无偿献血促进奖特别奖”获奖标准
第三 调整“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获奖标准
根据《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奖励办法调整了“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获奖标准,将“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时间”纳入评选条件。
(一)“一星级”,由原来累计“120小时”修改为累计达到“100小时”;
(二)“二星级”,由原来累计“240小时”修改为累计达到“300小时”;
(三)“三星级”,由原来累计“360小时”修改为累计达到“600小时”;
(四)“四星级”,由原来累计“480小时”修改为累计达到“1000小时”;
(五)“五星级”,由原来累计“600小时”修改为累计达到“1500小时”;
(六)“终身荣誉奖”,由原来“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修改为“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2000小时”;“终身荣誉奖仅表彰一次。”
第四 调整“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获奖标准
第五 调整“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获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