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
1、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结息对帐和缴存比例核定工作的通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
2、缴存基数
南宁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5955元,月缴存额最低不低于70元,最高不高于1915元。
3、缴存额度
个人和单位最高月缴存额均为1915元,合计为3830元
个人和单位最低月缴存额均为70元,合计为140元
是强制性的!
南宁市的公积金是强制性的,所有在南宁市缴纳社保的单位和职工都必须参加南宁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职工本人也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将会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南宁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职工的住房保障水平,同时也是国家住房保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南宁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帮助职工积累住房资金,提高购房能力,同时也可以享受相关的住房补贴和优惠政策。
一)自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2%。
(三)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四)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3707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645元),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400元。
(五)单位在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