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消费者需要将符合标准的旧洗衣机持身份证、户口簿、购买发票、售后服务卡、银行卡及退役士兵证一同前往当地指定的电器维修点进行鉴定;
然后,确认符合条件后,消费者可选择同存或自主选择新洗衣机(洗衣机支持换购),并承担相应的差价;
最后,支付完差价后,即可领取新洗衣机,旧洗衣机则由电器维修点免费回收。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3)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各地区、分行业劳务报酬标准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农民积极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农民参加。尽量提高劳务报酬占总投资比重,做好劳务报酬发放工作。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拖欠。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施工。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除技术复杂等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标、施工、监理、财务、验收等档案的管理,长期保存劳务报酬发放档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和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分别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第3号)有关规定管理。以工代赈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可在国家控制范围内由各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调和配合资金管理部门及时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项目管理费外,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也可以在地方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各省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减免贫困地区地方投资的政策规定,按照“省负总责”的要求安排以工代赈省级投资。地方投资与中央投资统筹管理和使用。可以整合其它渠道资金或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健全以工代赈管理机构,充实干部队伍,有计划地组织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干部队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约束机制。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应当心系贫困群众,按章办事,廉洁自律。
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一、打开并登录系统
申请人可通过浏览器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d.gsxt.gov.cn/index.html)打开系统。并在系统首页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登录方式并登录系统。如为首次使用企业公示信息填报,需先进行企业联络员注册,填写企业相关信息,点击[保存]即可。
①在系统首页点击[企业信息填报]
②首次使用企业公示信息填报的,点击[企业联络员注册]
二、填写并公示市场主体注销信息
申请人在登录首页选择[注销公告填报]。在注销公告首页选择[注销备案/公告填报],系统跳转至注销备案/公告填报页面。
①在登录首页选择[注销公告填报]
②在注销公告首页选择[注销备案/公告填报]
(一)清算组备案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进行清算组备案信息公示。具体操作流程:选择[清算组成立日期]、市场主体解散事由、填写清算组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并[添加联系组成员](注:清算组成员需通过“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实名验证)。填写完成后点击[预览打印],确认清算组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并公示]。
(二)债权人公告
申请人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依法发布债权人公告。具体操作流程:点击[债权人公告],系统会自动提醒是否已进行清算组备案,若已进行备案点击[是],并填写债权申报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地址。填写完成后点击[预览],查看债权人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并公示]。
①确认是否已进行清算组备案,
②填写债权人公告信息,点击[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