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刑事案件:
1.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2.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行政案件:
1.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2.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