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
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
固定工:又称“长期职工”。
是指长期固定在一个单位,从事工作或生产劳动的职工。
中国的固定工制度形成于建国初期,已成为职工人数最多的一种用工形式。
特点是国家对劳动者的就业实行统分统配。
职工工作长期固定不变,一般不能离职。
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工用人方面没有自主权,也不能辞退职工。
长期以来实行的固定工制度限制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向,劳动者端着铁饭碗没有任何压力,企业也丧失了活力。
是指1998年以前国家包分配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人事局直接安排分配到国营企业、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开始对固定工制度进行了改革,实行了三结合的就业方针,推行劳动合同制,从而形成了固定工制度和考动合同制的“双轨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搞活固定工制度。
固定年金,是年金时期确定的年金,也就是从第一次支付起到第末次支付止都是确定的年金,或者说它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保付年金。
与之相对称的是或有年金,比如债券利息是有风险的,寿险的保费或养老金领取是以投保人生存作为附加条件的。
通常,确实年金简称年金。
其计算,各以每次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