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含义包涵四个方面:
民主选举,即直选;
民主决策,即通过村民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日常工作;
民主管理,通过制订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建章立制实现规范化管理;
民主监督,即实行村务、财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
村民自己筹资买水源不给未交钱的农户吃水是不合适的,但不一定犯法。因为在农村,水资源往往只能通过集体购置获得,而该农村的水源购置费由村民自行筹措,那么未缴纳购水费的农户是不能享受水资源的。但是,村民不能对未缴纳水费的农户采取暴力手段,更不能迫使农户离开村庄而无法获得水资源。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需要通过村民委员会、政府等渠道调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视具体内容而定。
村民自治规章或者叫村规民约,这些都是在某个地方不大的范围之内,由组织者组织这个范围内的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后的规章,然后要求大家共同遵守。但不论什么规章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从这个方面上来讲,规章是合法的;但规章中一些约定俗成,或者道义上的要求等内容,主要只有约束或者规范村民的行为作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