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肥生产企业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生产的化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
二、为鼓励农民种粮、种棉,保证化肥挂钩奖售政策的兑现,国家对粮食、棉花挂钩奖售部分的化肥(包括:尿素、硝酸铵、磷酸二铵、二元素复合肥、三元素复合肥、高浓度磷肥、氯化钾、硫酸钾等)实行平价供应。
已实行综合销售价挂钩的地区,可不改变,继续实行。 其余部分的平价化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商业部门将平价肥与购进的高价化肥(包括进口高价肥、企业超产肥和调剂肥等)采取加权平均计算办法,制定综合平均销售价格。
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执行结果发生虚盈虚亏,可转入下年滚动使用,在下年制定综合平均价时调剂。
三、化肥企业生产的计划内化肥,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前提下,确因高价购进原材料而发生亏损的,可按物价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地方临时价格。
四、计划外化肥,其中,国家统一定价品种,由国家物价局控制全国统一最高出厂限价。 生产企业和经营部门必须按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执行,不准突破。
五、地方生产的小化肥(如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等)是否参照上述办法制定综合平均销售价,由各地自行确定。
一、承担国家统配化肥任务的生产企业,需要制定临时价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物价局批准。
二、计划外化肥,在国家物价局未规定全国统一最高出厂限价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有必要制定当地最高出厂限价的,可以制定。 但全国统一最高出厂限价发布后,必须按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执行。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经委等六部门[1987]695号关于“农用化肥除由农资部门经销和化肥企业自销(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结合技术服务所用少量化肥,允许有偿转让)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准经销化肥”的规定执行。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化肥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国国务院对化肥的定价是通过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来控制的。根据中国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农村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利用需要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和保障,其中包括农业生产所需的农资价格和质量的保障。
在化肥定价方面,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成本变化、宏观调控需要等因素,制定化肥价格政策,对涉及国家政策的化肥价格进行指导和调控,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化肥价格,同时维护化肥生产企业的合理利润。
此外,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本地区的化肥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和指导。需要注意的是,化肥定价是一个涉及到多个因素的复杂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政策因素和生产成本等多种因素,因此化肥定价政策可能会随着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