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五个方面: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他收入。
工会经费个人部份就是指第一部分,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2计提,成立工会组织的,按工会经费按百分之40上缴上级工会组织。
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按全额上缴上级工会组织,一般工会经费返回企业基层工会的比例为百分之60。
工会经费用于对员工的宣传活动支出、文艺活动支出、体育活动支出、工会干部训练费,是指培训工会专职人员的费用、工会行政费有关支出、补助支出,包括工会会员的困难补助和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费用。
按照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计提的工会经费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除上述1和2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涉及行政管理人员的计入管理费用。
工会经费是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会计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的规定。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