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意思就是信访人多次就同一事项上访,没有新的事由的信访部门不会再受理。前提是信访部门已经就这一事项给出答复,信访人不满意多次上访,信访部门才可以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同一信访事项在以下情况下不予受理:
1. 对同一事项已经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的;
2. 对同一事项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的;
3. 对同一事项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的;
4. 对于同一信访事项,已经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转交给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处理的。
以上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同一事项多头申诉,保证信访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同时,在处理同一事项的信访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认真核实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理决定。
1 信访条例对复查复核有明确的规定。
2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信访部门应当对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依法进行复查复核,确认办理结果是否合法、合理、公正。
3 在复查复核过程中,信访部门可以采取听取当事人意见、查阅有关材料、调查取证等方式,确保对已办结的信访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