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族委员会:全国人大民委于1954年9月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设立,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性机构。
2.法律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
3.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等工作。
4.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等工作。
5.外事委员会:负责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