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具体而言,关于投标保证金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2)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
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工程中途停工如何结算,要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那么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工程中途停工属于违约,如果施工的工程量合格,经过审计,应当支付相应的施工费。如造成实际损失,如窝工导致的工程延期等损失,如有实际发生数额,可要求承包人赔偿。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的承包费可先不予支付,根据实际情况可行使抵销权。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因发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窝工、中途停工或停建,引起经济纠纷和索赔,根据实际处理的经验,对索赔处理原则,索赔处理的事件,窝工、停工时间的确认,索赔处理依据,窝工、停工损失的计算,索赔处理的法规等方面进行探讨,合理解决发承包方的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