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规定:禁止商业诋毁、禁止虚假宣传、禁止不正当比较、禁止商业贿赂、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护商业秘密等。
其中商业诋毁、虚假宣传和不正当比较是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将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此外,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要求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尊重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法规,切勿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1、国家级别是工商总局下面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具体职能为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及典型案件)。
2、地方级别是各省市县工商局(分局)或合并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下面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处、科、股等或市场监督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处、科、股等或市场局、处、科、股等或公平交易局、处、科、股等此外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各级发改委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等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调查、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