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廷虽然于1906年颁发了《宣示预备立宪谕》,但迟迟没有拿出具体行动。
直到1911年清廷成立由十三名国务大臣组成的新内阁,以庆亲王奕?为总理大臣,十三人中,满洲贵族九人,汉族官僚仅四人,而满洲贵族中皇族又占七人。
它的成立表明清政府根本无意实行君主立宪,只是借“立宪”之名集权皇族,抵制革命,清廷名义上说将要实行君主立宪,但立宪的内阁多数都是皇族成员,从清廷成立的内阁来看,就能看出清王朝根本无心立宪,毫无诚意.,立宪失败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清末按照西方三权分立模式进行的官制改革,使沿袭几千年的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发生了彻底的变化,从中央到地方,按照司法与行政分立的原则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具体表现在:
1.在中央,按照司法独立原则,进行了机构改革;刑部改为法部,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兼理审判;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有统一解释法律的权力;在大理院内设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取代了自明代以来的都察院;
2. 在地方,司法机构的改革与设置按照四级三审制的模式展开;京师地方审判机构由城谳局、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四级组成;各省地方审判机构由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高等审判厅组成,并在各级审判厅内设初级、地方、高等检察厅;另将各省按察使改名为提法司,作为地方司法行政机关。
概念: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特征:首先犯罪主体是特殊群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次,渎职犯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其规定的数十种罪名具体可划分为三大类: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这类犯罪占渎职罪的绝大部分,如徇私舞弊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3、既能由故意构成,又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第三,渎职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所谓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
第四,渎职行为既可能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能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但无论哪种形式,行为人的行为都与其职务紧密相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