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绑定银行卡,需要先在相应的视频带货平台注册一个账号。一般注册时会要求输入银行卡信息,但如果没有绑定银行卡,也可以在个人中心或账户设置页中添加银行卡信息。具体步骤如下:
1. 登录视频带货平台,进入个人中心或账户设置页。
2. 找到银行卡管理或绑定银行卡等相关选项。
3. 输入银行卡信息,包括卡号、开户行及其它相关信息。
4. 点击确认或下一步。一般系统会提示你输入短信验证码进行确认。
5.
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添加销售方开户行:1. 在销售方信息中点击“编辑”按钮。
2. 找到“开户行”字段,点击右侧的“添加”按钮。
3. 在弹出的窗口中填写开户行名称、所在地区、SWIFT码、银行账户等信息,并点击“保存”按钮。
4. 返回销售方信息页面,确认开户行信息已经添加成功。
需要注意的是,添加销售方开户行前需要先获取销售方的开户行信息。
在填写开户行信息时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
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分;
2.
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分;
3.
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分;
4.
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分;
5.
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律予以罚款: (l)保存账外公款的,按保存金额10%--30%处分; (2)对现金结算给予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分; (3)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分; (4)开户单位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分; (5)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分; (6)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分; (7)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分; (8)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人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分; (9)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