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所引起的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引起的索赔。
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而引起的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引起的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
实质条件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所谓不相同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可以认为这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要求。
从实质上来说“不相同”就可以视为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所谓不相近似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公知公用的外观设计相比,该外观设计有显著的特征,以致专业美工设计人员不能容易地从现有技术中演变出来。
所以这里“不相近似”可以理解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创造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