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针对与原诉有联系的行为,提起独立诉讼请求的行为。
反诉需具备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起诉而不是反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行起诉,也不能合并审理。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反诉是被告人在起诉其的原告人时提出的诉讼请求。由于反诉和原告人起诉的是同一个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因此一般应该与原告人的起诉案件一并审理。反诉可以在本诉的审理过程中提出,但提出时间不能过晚。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反诉应当符合立案条件和程序要求,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合法性。
反诉是指被告在法庭上提出对原告的反诉,也就是被告指控原告在某些方面违法或有责任。经典例子是1994年O.J.辩护团队质疑检方在收集证据时存在规程违规,请求排除部分证据,结果检方败诉并遭O.J.辩方反诉对方惯用种族歧视等手段打压黑人,最终O.J.辩护团队获得无罪判决。
这个例子表明反诉在一些情况下可以为被告抗辩,借此反败为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