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第八十四条可知:若涉嫌非法营运,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四种情况属于非法营运: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2.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4.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