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完善安全法制的时期,伤亡事故都得到了有效控制。
反之,事故反弹,伤亡增加。
因此,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能够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人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
《安全生产法》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应尽的义务。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人和负责人,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强烈的责任感,重视人的价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4.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与生产是一对双胞胎,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
没有生产,何谈安全;没有安全,生产何以为继。
再者,就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而论,不仅人的生命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财产损失是事故,而且明确了造成生产经营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也是事故。
从这个意义上讲,安全生产管理不仅要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要把保障生产持续、稳定、健康、有序运行作为自身的根本任务和目的全面展开。
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没有直接指出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其立法的目的之一,但其他一些安全生产法规明确规定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立法的目的之一。
从法律的功能上讲,公平和公正是法律的制定的基本原则,要保障守法者的利益,就要打击违法,让违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才能还守法者公平,让违法者得到教育,从《安全生产法》本身讲,第六章《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条款都体现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制裁。
所以,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理所当然是其立法的目的之一;
6.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意义。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
它的通过实施,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a>,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3.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5.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
与原法相比增加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
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修正案草案。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