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3.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有失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4.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买卖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关于商品买卖的合同;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租赁关系的合同;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关于委托关系的合同。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写成书面文件的方式达成的协议;
2.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以电话交谈等方式达成的协议;
3.其他形式,是指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成立的合同,也称之为默示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