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征管法》修订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税收征管法》的决定。
将《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此次修改后,纳税人可以直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不需要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
《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
《税收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就现行有效税种而言,具体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现已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屠宰税、证券交易税等征收管理。
但是,中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该法有不同规定的,则依照有关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最新童装执行标准介绍如下:在产品标识方面,将童装安全技术分为A,B,C三类。
A类最佳,B类次之,C类是基本要求;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除了所有童装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安全类别外,婴幼儿纺织产品还应加注婴幼儿用品标识;在化学安全要求方面,标准增加了6种增塑剂和铅、镉2种重金属的限量要求;在机械安全方面,标准对童装头颈,肩部与腰部等不同部位绳带做出详细规定,要求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头颈部不允许存在任何绳带;标准对纺织附件也作出了规定,要求附件应具有一定的抗拉强力,且不应存在锐利尖端和边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