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是在约定可以分工的工程范围内,总承包单位可以自行分包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
2.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3.《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也就是所有的分包商都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六条: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
所以指定分包商在我国是违法的。
5.约定分包,只是约定分包范围;认可分包,从立法原意上看,也只是认可分包范围。
约定或认可分包范围,并不是直接指定分包人。
合同管理员是公司中从事合同起草、谈判、管理、登记、归档的人员,一般要求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该行业的业务知识。
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拟定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批准后实行;
2.负责对外重大经济合同的起草准备,严格掌握签约标准和程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提出适用的经济合同文本和实施方案并培训相关基层人员;
4.追踪部门的合同履行情况并督促其如期履行,汇总公司合同执行总体情况并提出相应建议;
5.认真研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的纠纷和诉讼提供参考意见;
6.监督、检查总公司和各分公司合同的履行情况;
7.建立合同管理台账,保管好合同专用章;
8.控制合同副本传送范围,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合同法中规定的起止日期: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