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
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226条释义:诉讼和仲裁都是解决纠纷两个法律途径,为了保证诉讼仲裁的顺利开展,国家有一系列的诉讼仲裁法规,保障了诉讼仲裁的运行,其中也规范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威严和公正。
《刑事诉讼法》第79条:假释人员在假释期限内,必须受公安机关监督,如未再犯新罪,考验期满后正式释放,如犯新罪,立即撤销假释,新罪与旧罪一起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85条:对有证据证明其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对其实行逮捕,但应出示逮捕证 或由检查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