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投标不是一个具体的专业,与招投标相关的专业有工程管理、土木工程、工程造价等。
招投标,是招标投标的简称。
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
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
这种方式是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
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1.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起草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上位法规定;
2.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针对招投标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了相应规定;
3.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
作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的行政法规,对于实践需要加以细化、各方面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尽可能作出详细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