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
《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1.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3.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4.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应当尊重教师。
5.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6.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7.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8.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教育法的定义:一般意义上的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其意志的内容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权威性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教育法的特点:教育法依其主体的广泛性、调整范围的复杂性、以及违反教育法所承担法律责任特殊性;教育法的优点:
1.通过对教育现象变化过程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观察从而获得该事物客观的材料有利于教育科学理论的提出;
2.观察研究可以检验教育科学理论观点是否正确;教育法的缺点:
1.不能判断为什么这一因果关系的问题,只能说明有什么和是什么的问题;
2.由于观察时间和观察情境的限制,在研究对象人数多且分散的情况下运用比较困难;
3.由于教育现象复杂且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观察项目归类推论性太多,会影响研究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