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早已将法、律与政策作了明确的界定与区分,管子说:“法者,天下之仪也。
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
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律指的是实然性的规范,重点在规则和条文。
法是应然性的,重在理念和原则。
并认为,中国近代以来,“引进西法,修改旧律,会同中西,“法与律融合,重心在律,更注重实施的规则与技术。
法学注重理论与原则方面的研究。
1.会计法与财政法的关系。
财政法与会计法调整的对象相互依存、互为条件。
二者间的这种内在联系,既决定了财政关系只有通过会计关系才能实现,又决定了会计关系的处理必须按财政关系的要求来进行;
2.会计法与审计法的关系。
从法律角度看,会计法调整的会计关系和审计法调整的审计关系都包含着一种监督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是由会计活动引起的。
审计关系如果离开会计关系就不复存在,而会计关系的实现也往往要借助于审计关系;
3.会计法与金融法的关系。
都是以货币资金的运动为主要内容的。
会计法律关系和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具有一致性,二者往往通过货币资金的运动而衔接;
4.会计法与统计法的关系。
会计和统计二者都主要是从数量和价值方面反应和监督经济活动情况,为经济管理提供完整的信息,共同遵循真实性、统一性、政策性、群众性、独立性等原则。
会计与统计在工作中往往相互渗透、相辅相成。
1.两者的内在属性不同,法是一种权利要求,是反映一定社会经济生活要求的权利体系,而法律则是一种国家意志,是体现国家意志要求的实在法律规范和秩序体系;
2.两者与国家权力的联系程度不同,法与国家权力并无直接的必然联系,不能把权力看做是法的实在基础,而法律则是与国家权力有着直接的必然联系,法律所具有的普遍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国家意志性等特征,正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
3.两者与社会经济的联系的性质和程度不同,法对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反映是直接的,而法律则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
4.两者的效力不同,法不具有国家意志性,所以它的效力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而法律却具有国家意志性,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