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干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老师的基本条件有:
1.基本的专业知识,接受过专业的师范教育。
基本的知识储备是一个教师具备的基础。
2.热爱教育。
一个从内心热爱教育的人是可以全心全意的投入到教育工作中的,这是教师能够在教师岗位上有所发展的内动力。
3.能从内心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的成长。
对于学生的学习成长能够客观理性的对待,既关心学生有严格要求学生,严格要求学生但不苛刻,能够耐心对待学生的学习和成长中存在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