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4.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主要依据如下: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审查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