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这一款规定的是义务教育宏观管理体制。
宏观管理体制是纵向规定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和世俗性的基本特点。
1.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总体需求,制定有关经费标准。
要求国家制定并适时调整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2.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
要求各级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拨付经费,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逐步增长;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3.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来源。
义务教育经费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的体制。
"由省级政府财政对该地区的义务教育全面负起责任,应该能够解决义务教育经费问题。
"
4.规范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要求财政预算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政府决算和学校收支情况应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将有关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是义务教育最本质的特征。
义务教育不仅是受教育者的权利,而且是国家应尽的义务。
国家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必须伴之以系统、完善的立法、执法和监督体系,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予以保证。
在我国,只有义务教育和扫盲教育能够强迫一定的教育对象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并为法律所规定和允许,其他任何教育制度都没有这种权力。
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还表现在任何违反义务教育法律规定,阻碍或破坏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都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强制性处罚或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