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诈骗罪量刑参考标准: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4.其他情节严重的,例如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等重处10%。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第八十四条可知:若涉嫌非法营运,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四种情况属于非法营运: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2.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4.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