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如下:
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指导原则,是发展中的马克思法治观在当代中国的最新理论成果,其价值取向为公平正义。
2.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
社会主义社会一定是以公平为基本特征、以正义为最终价值的社会。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法治的精神不仅在于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复杂的执法工作机制,更在于公平正义精神与价值在法治各个环节中真实的体现和实现。
3.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制度是公平正义。
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大型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
公平包含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
正义包括社会正义、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等。
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
社会和谐、人际和睦,无疑以公平正义为重要条件。
而公平正义的创造和维持离不开公共权威,离不开公共行政。
如果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及其公共行政不能倡导公平正义、不能奉行公平正义、不能主持公平正义,国家和社会就不会有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各种资源,利益和负担全面分配的公平正义;二是社会利 益冲突解决上的公平正义,由法律和执法互动加以解决。
(前者称为实体公平公正,后者称为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主义社会的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与西方国家所标榜的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