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费国家没有统一标准,可根据各省市的标准执行,也可向当地律师协会等咨询。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共同制定,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全权代理两种,各自的代理权限范围有所不同 。
一、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二、全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律师代理费根据不同事件进行收费,标准如下:
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至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至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至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4.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至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5.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至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