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单位与会人员职务应适当。
要求与会人员既要了解现场实际,又能够现场决策。
职务太高不了解现场情况不便决策,而职务太低不能决策,因此,职务要适中,没有必要把单位大领导都请来。
2.要求与会人员应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各承包商在会前应向总监提交一份书面报告,除了列明前一阶段的进度和下一阶段的计划外,要特别列明下一阶段需要协调的事项内容。
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保证会议的质量和效率。
3.监理单位不宜唱独角戏。
应由各承包商进行全面简要汇报,让其一口气地谈完所有问题,中途不要被打断。
而后,监理单位、业主和各承包商就需要协调的事项逐项进行讨论,形成决议。
总监应控制好会议进程,讨论应简明,议不及事的题外话和高谈阔论应予以干预。
同时,总监应积极行使决策权。
4.书面整理好会议内容,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分发给有关单位。
只有形成书面文字,才能提高决议的执行力度,及时纠正不执行会议决议的行为。
其次,经常性事项的程序化也是组织协调的工作之一。
在具体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按科学的施工程序组织各方协调工作,要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的工作程序和操作程序,坚持按科学的监理程序办事。
一定要把握好监理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证需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方能经注册登记成为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1992年6月,建设部发布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我国开始实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1996年8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从1997年起,全国正式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建设部建筑监理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
原则上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